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新年亲朋好友聚会,酒后驾驶易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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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0日凌晨,汉阳交警接到一起交通事故的警情。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来到事故现场,发现月湖桥上有一辆倒地的电动车,受伤的中年男子躺在下桥处的快车道上。事故现场散落着不属于电动车的零碎物件。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将受伤的中年男子送往医院之后,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录像,锁定了一辆在桥上S形行驶的标志307,遂将该车确定为重大嫌疑对象。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找到了肇事车辆,该肇事车辆车身还保留有肇事之后的损伤痕迹。车主称事发当日,自己的弟弟借走了自己的车。根据车主提供的信息,工作人员找到了当日的驾驶人郭某。经过询问,郭某承认11月29日晚与朋友去唱歌,并喝过啤酒。30日凌晨返回汉阳时撞倒了电动车。由于自己喝过酒,害怕被查,遂在撞人之后迅速逃逸。之后警方对郭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测试,虽时隔六小时,郭某体内酒精含量仍然超过了醉驾的标准。
据悉,被撞的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明令禁止公民在酒后行使驾车行为,因为酒精具有麻痹神经的作用,酒后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都会有所下降,此时驾车行驶无疑是一个及其危险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威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的规定与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无论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四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实例中,郭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则,在饮酒过量后依然自行驾车行驶,引发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上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某在肇事之后,没有立即对伤者进行送医治疗,而是因害怕承担责任,丢弃伤者自行逃逸,其行为已经具有了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实践当中,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根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因源于酒驾的事故几乎占据了所有交通事故的半壁江山。交通事故的频发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悲伤,更为行为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相信现在的每个人都处在春节带来的幸福和喜悦当中,上述案例却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在享受走访好友、游走于美食美酒之间时,千万不要去触碰红线。尊重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的渡过2015,迎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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