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一般载明: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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