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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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若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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